原告是成都某餐饮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。吴某在诉状中称,上世纪九十年代创作该广告语后,将其作为所经营餐厅的特殊广告语使用至今,并在2003年10月30日,取得了四川省版权局核发的文字作品登记证,即“男人的加油站,女人的美容院”文字作品版权权属证明,因此,吴某表示自己依法对该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。
“男人的加油站,女人的美容院”为这广告词他索赔30万2010年9月3日,户外广告登记证吴某认为,被告方作为同样经营食用野生菌的餐厅,与自己的企业存在明显竞争关系,但对方在明知自己不拥有该广告语著作权的情形下,仍将该段文字制作成长达40米左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,已经达到了误导消费者的目的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,因此酌情提出30万元赔偿。据了解,法院已受理此案,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
(本文来源:四川新闻网-成都商报)


